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应急管理

伊春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4-02-11

伊春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


    1 
编制目的及原则  
    
为及时处理和控制餐饮服务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的规定及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
  
    
餐饮服务环节发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3 
预警与报告
  
   3.1
 预警
  
   3.1.1 
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尤其是餐饮消费环节的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发布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信息,定期分析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对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及时预警。
  
    3.1.2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相对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1.3 
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2 
领导机构与报告制度
  
   3.2.1 
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和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向伊春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报告有关情况;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与新闻媒体联系,通报或发布有关情况。
  
    3.2.2
报告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接报24小时值守制度,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做好记录,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并立即向分管领导、局长报告。监督人员赴现场核实情况,将核实情况向局长报告,经初步核实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市食安办报告,向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及同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通报,并及时通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
  
   
(二)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应实施速报制度:
  
   
1)事故涉及人数30以上,5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应当于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市食安办;
  
   
2)事故涉及人数超过5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知悉事故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上报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3)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报告市食安办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依法需向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必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或领导小组同意,除此之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四)责任报告单位
  
   
1)餐饮服务监管部门;
  
   
2)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3)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五)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2)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 
应急处置
  
    4.1
监管部门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队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所有人员均为应急处置队伍组成人员。发生2人以下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现场检查人员为主进行现场应急处置,发生2人以上的,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组织。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工具畅通,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令,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发生现场。需其他工作人员参与时,由领导小组统一调度,其他队员接到指令,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发生现场。
  
    
进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现场应急处置时,执法人员应向有关餐饮服务经营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查取证
  
  
1)对可疑餐饮服务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一是食品及其原料的来源、卫生状况和流向;二是餐饮服务操作过程的情况;三是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四是采集可疑食品及其原辅料等有关样品;五是发生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人数;六是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2)询问进餐者在大批患者发病前48小时内就餐场所、就餐位置和就餐食谱,进餐的主副食、名称、数量、来源。厨师、帮厨和其他流动人员应作为重点的调查对象。
  
   
3)调查取证时,询问对象应遵循受害人、其次旁证人、再为当事人的顺序作好详细的《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询问人过目后签名。
  
   
4)收集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依据时,尽可能依法进行现场拍照和录音,以留下视听资料证据。
  
   
(二)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其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并立即通知市疾控中心赴现场采样,做下一步检验分析,以确定最终结果。
  
   
(三)协助医疗机构对病人进行救治。
  
   
(四)现场判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完成调查的基础上,对所收集到各方面证据或资料,进行综合整理提出一个初步意见,结论性意见需依据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进行最后确证。
  
    4.2 
餐饮服务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地址、发生的时间、人数、可疑食品、主要的临床症状和病人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毁灭有效证据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毁灭有效证据,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 
后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完毕,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销毁;对封存的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其进行清洗消毒;现场检查人员要写出调查处置报告。
  
    
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由领导小组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发布、解释、说明。
   
    
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生物性病原体)等致病因子所造成的疾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伊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案号:黑ICP备14000508号 网站标识码:2307000049

版权所有:伊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

联系电话:0458-6118011 黑公网安备 23070202000015号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