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发、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南岔分局11月7日约谈了辖区内2家药品批发、2家连锁企业及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针对加强药品购销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各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从事药品购销活动,做到票、账、货相符。税票的购、销方名称及金额应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相一致,并与各自相关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二是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开具税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上述详细内容,应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税票(包括清单)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
三是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索取税票,收货时验明税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后方可作为合格药品入库或上架销售。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不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是企业对药品购销中发生的购销税票及票据,应按规定年限保存。
药品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责任重大,药品经营者必须树立责任意识,提高安全意识,规范管理,合法营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